申请人:曾雪梅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5927号“面包与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面包与偏爱”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