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于己作服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8702号“les lines lon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les lines longue”构成,其中文字“les”系法语中的定冠词,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