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丽江泰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江云若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丽江泰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江云若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196736号“菌俏菇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菌俏菇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自动售票机;考勤机;电影摄影机;光学灯;酒精比重计;指纹扫描仪;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古城166号项目合作协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异议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刘建平担任异议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及转账记录;软装合同;广告制作清单;相关发票;工作对接函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显示:被异议人丽江云若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异议人丽江泰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签订的软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已明确说明“菌俏菇靓”是其所经营的火锅店的品牌标志。刘建平作为异议人的股东和总经理,在明知异议人使用“菌俏菇靓”商标的情况下,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异议人名义申请注册“菌俏菇靓”商标,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96736号“菌俏菇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