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满家红(银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满家红(银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945389号“满家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满家红”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8385号“满堂红及图”、第5716818号“满堂红”、第6379448号“满堂红MYTOPHOM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贷款;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45389号“满家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