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恩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2659号“琼酱王 QIONGJI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琼酱王”系列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及设备校准检测证书、合同单据及发票、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琼酱王 QIONGJIANGWANG及图”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