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1194号“音乐大富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真实合理的使用需求而提出的注册申请,且已被投入宣传与使用,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资料、数据排名资料、荣誉资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图片及知乎平台关于“游戏研发流程”的说明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图片及知乎平台关于“游戏研发流程”的说明等资料,同时结合其提交的主体资料和荣誉资料可以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同时,目前无证据证明其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恶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