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百爱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自韶
异议人武汉百爱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自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50126285号“闻一舒尔特方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闻一舒尔特方格”指定使用于第28类“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22751号“舒尔特方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卡纸板;图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及他人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26285号“闻一舒尔特方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