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1324号“北京市健宫医院 BEIJING JIANGO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28620号“健宫食品 宫 JIANGONG PASTRIES及图”商标、第48644557号“NAN JING ZHONG JING TANG ZJT NJZJT及图”商标、第12889345号“京华壹零贰及图”商标、第62189314号“京华壹零贰及图”商标、第16224216号“上医府及图”商标、第12690338号图形商标、第46683611号图形商标、第63571033号“西京同康堂 SIHGINGH DUNGZGANGHDANG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商标在图形设计、构图、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红十字”标志存在明显差异,与“红十字”标志不构成近似标志。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例、主体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在整体视觉、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