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广意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55303597号“海思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LA”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060962号“海澜HEILAN”商标、第43672486号“海澜HEILAN”商标、第42852961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30056024号“海澜优选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媒体宣传报道资料;4、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线上店铺截图;5、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6、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备案信息;7、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再审受理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8日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睫毛膏、化妆用乳液、美容液、口红、化妆笔、香水、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牙膏、洗面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肥皂、牙膏、化妆品、香料、空气芳香剂、浴液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海思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海澜HEILAN”、“海澜之家HLA”、“海澜优选HEILAN HOM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睫毛膏、化妆用乳液、美容液、口红、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皂、牙膏、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