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7025号“魔都号 MAGIC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98385号“MAGIC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27472号“上海滩 魔都 SHANGHAI TANG MAGIC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60068号“魔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12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魔都号 ”“MAGIC CITY”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魔都”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英文“MAGIC CITY”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安排邮轮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导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运输信息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安排邮轮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