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创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2703号“申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5022号“申鹏”商标、第58718521号“申鹏”商标、第58610867号“SHEN PENG”商标、第6483984号“图形”商标、第6483987号“图形”商标、第5741533号“图形”商标、第19998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三经商标转让程序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所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