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13729号“遇见敦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遇见敦煌 56113729

阅读:177082 2024-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顺行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闫艳艳 申请人不服我局关于第56113729号“遇见敦煌”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36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敦煌”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安徽顺行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闫艳艳

  

  申请人不服我局关于第56113729号“遇见敦煌”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36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敦煌”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也是著名风景名胜景区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申请人作为一家珠宝公司,在不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有关“敦煌”的介绍、申请人商标列表、媒体报道等(光盘)。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遇见敦煌”指定使用于第20类“草工艺品;家具;磁疗枕”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该商标含有“敦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与敦煌研究院、敦煌博物馆合作开发敦煌文创产品品牌,在相同类别上,申请人的“玉见敦煌”“敦煌玉顺行”商标已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敦煌”一词早已产生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被异议商标中的敦煌二字系对敦煌文化艺术的指代,并不会使人联想到地名。此外已有多件包含“敦煌”文字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公证书、品牌授权协议及发票、申请人店铺相关材料、部分专利及著作权证书、产品报告、证明、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文创产品代销合同、展会资料、宣传情况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第20类草工艺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2021年9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2022年10月27日,我局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133645号《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中含有“敦煌”,“敦煌”为我国甘肃省辖县级市,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地名,且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2、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6113729号“遇见敦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遇见敦煌 561137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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