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971267号“JONCH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NCH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8120号“JONCHN及图”商标、第3660466号“中川JONCH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传真设备;电视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整流用电力装置、变压器”商品上的“中川JONCHN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71267号“JONCH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