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保障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5303号“纪简易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隶属于巴中市恩阳区纪检委,“纪简易审”项目是当地政府大力开发的软件平台,前期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及心血。申请商标在设计完成后就在当地纪委监察机构进行了使用,在纪检委及当地政府内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被当地政府授权对“纪简易审”作为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合理合法。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巴中市恩阳区政府出具的红头文件、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纪简易审”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