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喵品会MIUPINGO及图 50905714

阅读:92988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喵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喵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905714号“喵品会MIUPING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喵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喵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905714号“喵品会MIUPING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喵品会MIUPING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钥匙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55928号“唯品会 VIPSHOP.COM”、第13877888号“唯品会 VIP.COM”、第14031977号“唯品会”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捕野兽陷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用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唯品会”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05714号“喵品会MIUPING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喵品会MIUPINGO及图 50905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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