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2771号“LOTUS N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2115号“路特斯 CFCB LOTUS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鸡尾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