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05953号“1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 HEALTH及图 67305953

阅读:32199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壹方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5953号“1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9911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壹方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5953号“1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9911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50719号“海欧斯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455921号“妍复康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13225号“HEALTH TECHNOLOGY 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823766号“LZ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945632号“彼丽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36187号“沃德康 HEALTH 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99888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80586号“海奥圣 HEALT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4774719号“彧膳堂HEALT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522890号“鑫柯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618139号“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71915号“HEALT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5810794号“健康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8989884号“G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404450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6106596号“HEALTH IN YOUR H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十七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一、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载明申请复审的类别仅为第10类商品,且在案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明确载明,代理机构代理的事项仅为对第10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进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的评审事宜。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复审查明事实一,我局仅对第10类商品上的驳回理由进行审理,对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口罩;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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