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文湖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文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8376372号“芝麻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麻卡”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5335号“芝麻证”商标、第17137141号“芝麻日”商标、第13811758号“芝麻分”商标、第38588059号“芝麻通”商标、第13811777号“芝麻报告”商标、第22355308号“芝麻好信”商标、第13811766号“芝麻评分”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同为“芝麻”,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76372号“芝麻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