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锐智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文忠
申请人因第18154342号“E运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099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e运维一次图系统光盘图片、操作页面图;
3、“E运维”配套设备合格证及标识;
4、手册实拍、宣传页、电子画册;
5、服务合同及发票;
6、媒体宣传材料;
7、培训活动现场实拍、企业视察图片、展会实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真设备、量具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1月27日。2022年05月0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操作页面图、宣传页、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和提供了“商品电子标签”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