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浩浩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浩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406609号“足信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足信力”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0410号“足力健”、第23039326号“足力健ZULIJIAN”、第19746578号“足力健ZULIJ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睡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足力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06609号“足信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