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田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0243号“沪小宇H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9830号“华馨园HXY及图”商标、第11189564号“华馨园HX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