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毅程母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青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毅程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1日对第49030839号“毅程YIC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被申请人状态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容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