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23303号“金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陵及图 24923303

阅读:60678 2024-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皇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24923303号“金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陵”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皇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24923303号“金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陵”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206571号“金陵及图”商标、第14760304号“金陵金箔 金陵箔JINLING GOLDFOIL JINLING GOLDFO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引证商标一、二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框架图、简介;2、引证商标信息;3、申请人及其“金陵”商标参加展会、广告宣传报道及广告费用票据;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5、第17725276号“金陵”商标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金陵”并非独创性词汇,被申请人不存在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弱,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不同,二者之间已形成不同的市场格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金陵”的百度百科;2、第17725276号“金陵”商标流程信息及争议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4、“金箔”搜索资料、申请人官网对“金箔”的介绍资料;5、被申请人珠宝店铺图片、销售单据、店铺举办活动的图片;6、作品登记证书;7、参展资料、培训资料;8、被申请人及其商标宣传报道资料;9、商场入驻协议、装修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补充提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金线(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金红石(宝石)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1983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1984年4月15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金箔、铝箔商品上。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金箔、绘画用铝粉、银箔等商品上。2018年两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申请人曾对本案被申请人南京皇祥珠宝有限公司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金红石(宝石),戒指(首饰),耳环,金线(首饰),珍珠(珠宝),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的第17725276号“金陵”商标提出异议。

  我局异议决定认为:异议人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金(银、铜、铝)箔及其深加工系列产品,金箔工艺品等,是跨行业年产值10多亿元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异议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金陵及图”商标最早及连续使用的证明文件、2012-2014年异议人企业经济指标列表、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金陵及图”商标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照片、广告单项审计报告、中国黄金协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第一的证明、异议人及其产品所获得的荣誉和各类奖项复印件、媒体相关报道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最早于1984年已在“金箔;铝箔”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金陵及图”商标,并通过网络、电视媒体、报刊、展会、新闻发布会、文艺演出、公交车身广告等方式在全国及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活动,“金陵及图”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金箔;铝箔”商品上的“金陵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金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金线(首饰)”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金箔;铝箔”具有较强关联性。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鉴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金箔;铝箔”商品上的“金陵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725276号“金陵”商标不予注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只存在简体、繁体的区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箔等商品相比较,存在原材料与成品、成品与衍生品等关系,在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在消费对象上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并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又处于同一地域。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有关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误导相关公众的主张,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对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部分“金陵”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耳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箔、银箔等商品相比较,在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在消费对象上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并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处于同一地域。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此问题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24923303号“金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陵及图 249233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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