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德华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94704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25125号、第17247124号、第15865544号、第44251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