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尚图章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8042号“F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00137号“福寿福泰F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0类“医用水床”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2727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振动按摩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牵引仪器;矫形用物品;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外科手术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