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市天才密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36783058号“天才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第32510016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关联关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协议、广告业务委托证明;2、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3、经销发票、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4、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广告合同及证明、申请人所获奖项;5、在先判决及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天才侠”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室内水族池出租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室内水族池出租以外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室内水族池出租以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争议商标在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