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克曼(南京)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泰克曼(南京)电子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0929号“泰克曼TEC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泰克曼(南京)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0189279号、第34495187号、第64137243号、第20156618号、国际注册第1340351号、第301750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所有人均为泰克曼(南京)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