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西初源饮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亿百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5680号“冰玉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上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1361号“冰玉归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可可;咖啡;茶饮料;糖;蜂蜜;面包;月饼;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