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76350号“CA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3571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且经一审、二审予以确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