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和信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54111号“HO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声誉。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0030号“勥烎 HOTING JIANG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5158580号“HQ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已被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解读;部分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8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HOTHING”,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此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