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15873号“巨星米奇JUXINGMIQ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巨星米奇JUXINGMIQI 33715873

阅读:173304 2024-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邵占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15873号“巨星米奇JUXINGMI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746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邵占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15873号“巨星米奇JUXINGMI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746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产品图片、实体店照片;

  2、宣传推广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临时的自制材料,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且均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第18类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婴儿背袋;背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婴儿背袋;背包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实体店照片以及宣传推广截图均属于单方自制材料,在无销售发票以及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直接证明冠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销售,且上述图片仅涉及鞋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一致。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婴儿背袋;背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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