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86216号“天御斋素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御斋素食 44686216

阅读:148383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合肥天御斋素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44686216号“天御斋素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

  申请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合肥天御斋素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44686216号“天御斋素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不规范汉字,且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产生误认,与事实不符。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获得荣誉、使用情况、宣传情况等。

  我局于2023年08月0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9月0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9月06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经过一定设计,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一条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4686216号“天御斋素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御斋素食 446862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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