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4041号“世界乳都SHIJIER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1016号“乳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动物园服务”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两项服务以外的“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世界乳都”与引证商标“乳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世界乳都”,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