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31330号“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68231330

阅读:164204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道易德文化传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1330号“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882…

  申请人:大道易德文化传播(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1330号“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88243号“私董荟”商标、第18075496号“24K私董会”商标、第35301295号“绝活 私董会EXCLUSIVE PRIVATE BOA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家打造的品牌,其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显著性极强,且具有明确指向性,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两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文字“私董会”,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8231330号“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私董会Private Advisory Board 682313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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