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43036号“雅丽黛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丽黛佳 57843036

阅读:76242 2024-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知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4日对第57843036号“雅丽黛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204735号“雅丽黛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嘉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知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4日对第57843036号“雅丽黛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204735号“雅丽黛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6820号“MALIDA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4730号“MARIE DAL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0912号“MARIE DAL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摹仿在先已驰名于“化妆品”的申请人的“玛丽黛佳MARIE DALGAR”商标,用于密切关联的访问,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足以损害合法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集团架构图;

  2、上海震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上海菲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3、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

  4、官网品牌印记网页截图;

  5、上海震亮与其员工简玉策签订的版权归属协议;

  6、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7、旗舰店网站首页、旗舰店资料;

  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设计方案图样;

  9、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资料、官网资料;

  10、有关网络报道资料、电视报道资料;

  11、百度搜索“MARIE DALGAR”、“玛丽黛佳”的资料;

  12、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小微企业库查询资料、各公司名下商标资料;

  13、被申请人相关公司阿里巴巴批发网销售产品页面;

  14、相关诉讼资料及公证书;

  15、举报资料、调查结果短信及侵权产品图片、有关公证书;

  16、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1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攀附其商标声誉具有主观恶意的说法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雅丽黛佳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方营业资质;

  2、雅丽黛佳相关回单及发票;

  3、雅丽黛佳商标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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