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卿敏寿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43873号“滇中茶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368666号“滇中茶客”商标、第68736457号“滇中云腿”商标、第69753164号“滇中优品”商标、第68736467号“滇中火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