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好多福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9474号“好多福HAO DUO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124171号“好多福”商标、第34338487号“好事多福”商标、第15181491号“多福果园”商标、第15225534号“多福DF”商标、第6264442号“多福居”商标、第6925466号“多口福”商标、第1487733号“好福 HOFO”商标、第70082589号“多福国潮金行”商标、第69538018号“多福蛋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六处于撤销程序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