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TLANTE S.R.L.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4110号“ATLA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5972“AT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1.家用电器和厨房用具的维修;2.金属切割设备,锻压设备,运输升降设备以及木材加工设备的维修和现代化(维护);3.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4.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国际注册第1153355 “AT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