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文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5521号“新品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2508群组“帽”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1059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是本案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29402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不再是本案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经营女性塑身衣的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帽”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活动会员等级表、检验报告、广告合同及期刊、推广服务合同、参展合同、现场图片、产品销售发票、经营合作协议、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2508群组“帽”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内衣;服装;睡衣;内裤;乳罩;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