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7442号“YUE ACCELER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511595号“YUE 悦术 JOY BY ART”商标、第27756701号“YUE”商标、第16602741号“YU 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