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洋世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4982498号“意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61347号“亿赫EVO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时间宣传及使用,“意赫”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意赫”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图片;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关于“意赫”产品包材采购合同;产品检测备案报告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熊林华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1月6日转让至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