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登阿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48904号“MFLUS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MFLUSIVA”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识别,作为无固定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与印度教三大神之一的“湿婆”没有任何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摘页、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SIVA”可译为“湿婆”,“湿婆”为印度教的三大神之一,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