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云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谷创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2532号“FIRST K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465652号“FIRST K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围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IRST KISS”(可译为“初吻”)使用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