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晓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1701号“王记 东东熟肉 WANGJI DONGDONG Dong Dong Shu Rou 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218号“王记及图”商标、第4481785号“大北街王记粉豆腐”商标、第4916032号“王记及图”商标、第9967479号“王记油坊 古法小榨滴滴精华 Wangjiyoufang”商标、第17467588号“王记老油坊 WANGJILAOYOUFANG及图”商标、第15380513号“王记绝对卤味”商标、第19653354号“王记wangji及图”商标、第22427011号“王记北吴集”商标、第43441757号“王记小炒皇”商标、第67485168号“王记老豆腐”商标、第55771161号“金东东”商标、第17327505号“东东鲜生 FRESH & EASY”商标、第44862945号“东东农场”商标、第52165681号“东东田螺”商标、第22454145号“东东 DONNDONN”商标、第55718469号“王记 卤味飘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熟肉”指示申请人主营食品,“熟肉”只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食品,不意味着申请人不会在同一地点销售不同的产品,全部复审商品在同一地点销售并不突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六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熟肉”,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