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迷谷启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59804号“硅星工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第27244543号“星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投入市场,且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宣传册、申请人官网、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星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硅”,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