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海峰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4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92707号“A.P.C. RUE MADAME PARLS”商标、第1402129号“A.P.C”商标、第11138481号“A.P.C.”商标、第3195763号“A.P.C”商标、第57468513号“A.P.C.”商标、第57181396号“APG”商标、第19188084号“APG”商标、第7628455号“APG”商标、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第21341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8033号图形商标、第1411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