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60277号“Bot 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t Fit 70260277

阅读:132463 2024-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原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申请人地址:韩国首尔市松坡区奥林匹克路街, 指定接收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幢四层室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0277号“Bot 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

  申请人: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原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申请人地址:韩国首尔市松坡区奥林匹克路街,

  指定接收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幢四层室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0277号“Bot 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36013943号“BON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玩具等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仍为“箭弓;运动用球;游戏器具;保护垫(运动服部件);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棋;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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