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91011号“浪花志 浪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浪花志 浪花 40491011

阅读:41225 2024-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灵通浪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莫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6日对第40491011号“浪花志 浪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众多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远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需求,且商标之间没有关联,存…

  申请人:北京灵通浪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莫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6日对第40491011号“浪花志 浪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众多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远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需求,且商标之间没有关联,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电子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行业特殊需求,拥有众多商标并涉及众多类别均为合理需求,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被申请人商标介绍等电子件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理应宣告无效。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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