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腊易武福元昌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亚默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对第65318910号“庆余堂福元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在第30类的第4142027 号“福元昌”商标、第59622941号“福元昌”商标、第37116410号“福元昌 FOR YOU CHANGE”商标 、第17582161号“易武福元昌”商标 、第19142548 号“陈升福元昌”商标、第14382148号“陈升福元昌”商标、第 46126495号“百年福元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抄袭的商标均具有较高独创性,被申请人申请与前述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乾隆颂”、“康熙福寿”以及含有地名“倚邦”、“易武”、“柏柳”、“磻溪”、“班章”、“竿花仑”、“符华”等占用公共资源的商标名称,意图将自带宣传功能的行业词汇注册商标据为己有,意图借助该类名称牟取非法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福元昌”商标的发展历史介绍;传承证明;相关新闻报道;相关在先裁定;申请人公司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注册日、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商号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