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瑞惠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09263号“小木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1425号“小木 麻辣烫 XIAO MU MA LA TANG及图”商标、第13094808号“小木屋 时尚旋转式自动烧烤”商标、第55975526号“小木房”商标、第65772368号“小木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目前已经注册成功了多个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8日